
劳动关系可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8-04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经常面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往往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就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财产保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即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隶属性、社会性等。
(二)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申请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措施。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
我国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中包含财产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享有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利,属于其合法财产权益。当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实现。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不宜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劳动关系的维护应以恢复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继续工作为主要目标,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一些法院支持劳动关系可以适用财产保全,认为劳动者主张的权利属于财产请求权,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3701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案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适用财产保全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然而,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以调解为主,而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驳回了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中包含财产关系,劳动者享有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利属于其合法财产权益,当其合法权益面临风险时,应当允许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最终能够实现。
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一)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当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其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当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可能导致其丧失履行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义务的能力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在将来参与破产清算或执行程序时能够优先获得清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况外,法律、法规可能还会规定其他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保障劳动者的社保权益。
当然,在允许劳动关系适用财产保全的同时,也要注意权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法院在审查劳动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的情形,以及财产保全是否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大影响。
总之,劳动关系中包含财产关系,劳动者享有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利属于其合法财产权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能够实现。同时,也要注意权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