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况属于破产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31
哪些情况属于破产财产保全
破产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预防性、控制性措施。在实践中,哪些情况属于破产财产保全,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破产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进行详细阐述。
一、 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保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1.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报告义务,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
针对债务人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例如:
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责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 对拒不提供的,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2.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生效的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查封或者冻结,以及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应当予以审查,并分别情况采取解除或者继续的措施。
该条规定旨在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于拒不履行的,管理人可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
冻结、划扣债务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强制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二) 对诉讼案件的保全
1.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案件,由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就债务人的财产单独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而应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尚未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得再采取保全措施。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任何个人或单位,包括法院自身,均不得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其他保全情形
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1. 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如果法院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可能采取上述行为,即使尚未达到《破产法》规定的条件,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保障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为了确保债权人会议的正常进行,防止债务人利用会议期间转移财产,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执行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
在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中,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履行义务,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协议或计划的顺利执行。
三、结语
破产财产保全制度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既要防止个别债权人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要避免过度保全影响债务人正常经营和破产清算、重整工作的进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