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原告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24-07-29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本文将详细阐述广州原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流程、条件和影响。
1. 提交申请书: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广州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保全财产的情况、保全申请理由和事实证据。
2. 提交证据:提供申请保全的证据,如债务凭证、担保合同、诉讼受理通知书等。应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
3. 支付保全费:缴纳法院规定的保全费用。保全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4.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并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风险,如出国、出售资产、大额转账等。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人民集体所有、不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广州法院可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禁止被告从指定账户中转出资金。 查封不动产:禁止被告买卖、抵押或赠与不动产。 扣押动产:将被告的可动产扣押并交由有关机构保管。 其他保全措施:如禁止被告进行特定行为(如出国)、责令被告在指定期刊上公告等。财产保全措施经法院裁定后生效,期限一般为30天,必要时可延长。
在保全期间,若被告违反规定,擅自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追究其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形撤销:
原告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法院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保全人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2023年3月,原告甲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乙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还款催告函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法院经审查,准予原告的申请,并冻结了被告在浦发银行广州分行账户中的500万元存款。
该案例表明,广州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十分严格。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并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准予了原告的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广州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也会严格把关,以防止滥用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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