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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全费可以主张吗
###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为了有效保障
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申请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
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以致执行判决或者裁定不能履行,而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后,法院会向申请人收取一定费用,即财产保全保全费。本篇论文将探讨财产保全保全费能否主张及其在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财产保全保全费的性质
财产保全保全费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收取的费用。因此,财产保全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具有法定性质。
### 财产保全保全费可以主张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产保全保全费可以主张:
1. **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即申请人胜诉,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为执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属于胜诉方应当负担的费用,败诉方应当予以承担。
2. **保全措施无效。**即因被申请人不存在保全必要或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保全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
3.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无关。**即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该保全措施与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导致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关保全费用,不得向被申请人要求赔偿。
### 财产保全保全费主张方式
**1. 合理分担**
对于符合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形,财产保全保全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原则上,胜诉方和败诉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保全费用。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财产保全保全费过高,可以适当减轻其负担。
**2. 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对于符合保全措施无效或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无关的情形,财产保全保全费应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因为在保全措施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保全措施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无关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承担提出不当申请的相应费用。
**3. 申请费减免**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或缓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分期缴纳或者减免。申请费减免包括保全费在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减免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核准。
### 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1. 保全费用的确定**
财产保全保全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标准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1%-3%。法院在确定保全费用时,应当综合考虑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措施的种类、保全时间的长短、法院的保全成本等因素。
**2. 保全费用的承担顺序**
在确定保全费用分担顺序时,首先应当由被保全的财产承担,其次是申请人承担,最后才是被申请人承担。法院在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优先用被保全的财产抵偿保全费用。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保全费用,剩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只有在申请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能由被申请人承担。
**3. 保全费用的撤销**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已缴纳的保全费用。如果保全费用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将多缴的保全费用返还被申请人。
### 结语
财产保全保全费能否主张,应当根据诉讼结果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方承担;在保全措施无效或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无关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承担。法院在确定保全费用和分担顺序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实践中,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保全费用。通过合理主张和分担财产保全保全费,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