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后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
时间:2024-07-17
起诉后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
作者: Bard
一、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及时实现生效判决,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财产保全是 一种强制性措施,关乎被申请人财产权的限制,为防止财产保全的不当申请及滥用,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担保。本文将重点探讨起诉后财产保全所提 供担保的相关问题。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和作用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或金钱,以保证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用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一种保 障机制。其本质是一种保证责任,即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被申请人因不当保全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实现而创设的由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设置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一)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置提高了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迫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进行利益权衡,审慎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其为达到 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难免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造成一定限制。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建立,能够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被申请人因不当保全遭受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三)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促使法院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供选择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保证是由保证人向法院作出的保证,即当申请人不履行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是最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之一,其优点在于手续简 单,易于操作。但保证的效力依赖于保证人的资信,若保证人资信不佳,则难以起到担保作用。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与保证相比,抵押的担保力更强,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较为繁琐。
(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与抵押相比,质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凭证,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四)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的数 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惩罚作用。实践中,定金常被用作合同履行的担 保,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定金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五)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除以上几种常见方式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提供银行保函、财产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 采用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和期限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保全 措施的种类、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的数额。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一般应持续至诉讼终结。因为在诉讼终结之前,始终存在被申请人因不当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财产 保全担保的期限应持续至以下情形出现时:1. 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胜诉,则担保责任消灭;2. 申请人败诉,但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则担 保责任消灭;3. 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申请人履行了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则担保责任消灭。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
(一)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其申请。由此可见,提供担保是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前 提。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二)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责任承担
如果法院最终确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责任。此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金钱将用于赔偿被申请人 的损失。如果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平衡当事人利益、保障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既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也要注 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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