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可以提起管辖吗
时间:2024-07-1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经常会涉及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即申请人选择的法院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那么,财产保全本身可以提起管辖吗?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财产保全不是独立诉讼,不应直接提起管辖异议**
财产保全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一种依附于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担保制度。它通常依附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实体案件,旨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换言之,财产保全必须以实体案件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无法独立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 该条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性质和适用条件,即其是为保障判决执行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而言,财产保全不是独立诉讼,不能直接提起管辖异议。当事人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 财产保全裁定中法院的选择应符合管辖规定**
虽然财产保全不能直接提起管辖,但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全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财产保全最基本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有关纠纷的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也享有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保全标的所在地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交付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为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 因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 财产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解决?**
虽然不能针对财产保全本身提出管辖异议,但如果认为法院对实体案件没有管辖权,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 在申请复议时提出**
如前所述,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对实体案件没有管辖权。
**2. 在实体案件中提出**
如果财产保全已经作出,当事人可以在实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向受理实体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受理实体案件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四、 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担保制度,并非独立诉讼,不能直接提起管辖异议。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或在实体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解决法院对实体案件可能存在的管辖权问题。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管辖规定,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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