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延期
时间:2024-06-13
**诉訟財產保全延期**
訴訟財產保全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為了防止被告將財產處分或隱藏,以確保原告勝訴後能夠順利執行判決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在實務中,原告聲請財產保全時往往需要提供擔保,擔保財產價值並未超出保全財產價值。經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後,原告應於一定期限內提起本訴。如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本訴,則被告得聲請解除保全。而承辦本訴的法院往往與裁定保全的法院不同,審理進度也各有差異,因此,在實務運作上產生了原告聲請保全期限屆滿尚未提起本訴,卻因本訴法院審理時程較長而影響保全效力的窘境。有鑑於此,民事訴訟法第540條[1]因而規定保全期限屆滿後,得聲請延期,俾利原告能繼續確保勝訴後的執行利益。
**保全延期的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1],聲請保全延期的要件包括:
聲請於執行命令裁定送達後15日內為之。 保全程序尚未終結。 仍有保全必要。**聲請保全延期的實務見解**
實務上,法院對於保全延期的審查主要集中在「仍有保全必要」的要件。一般而言,只要原告尚未提起本訴或本訴尚未判決確定,且被告有處分或隱匿財產的情形,即可認為仍有保全必要。此外,法院也會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誠意、財力狀況、保全標的物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准予保全延期。
**保全延期的程序**
原告應於執行命令送達後15日內,向保全裁定法院聲請保全延期。聲請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保全裁定案號。 保全標的物。 保全措施種類。 保全期限已屆滿。 仍有保全必要的具體理由。法院受理後,應於30日內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延期。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的聲請,傳喚相關證人或調取卷證,以調查原告是否有保全延期的必要性。
**保全延期的期間**
保全延期的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1]規定,不得超過保全原期間的一半。但因保全標的物為金錢時,得超過一半。
**保全延期的效力**
保全延期裁定確定後,即發生效力。保全延期的效力與原本的保全裁定相同,但期限自保全延期裁定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被告的救濟途徑**
被告若對保全延期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抗告不具停止執行力之效。
**結論**
訴訟財產保全延期制度,對於原告在訴訟程序中確保執行利益具有重要意義。藉由保全延期的機制,原告可以在本訴審理過程中,維持財產保全的效力,避免被告處分或隱匿財產,影響執行判決的結果。實務上,法院對於保全延期的審查主要集中在「仍有保全必要」的要件,原告應詳盡陳述相關理由,並提出具體的事證佐證,以增加聲請保全延期的成功率。
[1] 民事訴訟法第540條:執行命令確定後,保全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仍有保全必要者,得於執行命令送達後十五日內向裁定保全之法院聲請延期,其期間不得逾原期間之一半;因保全標的物為金錢者,得逾其期間之一半。對於前項聲請,法院得以裁定傳喚證人或調取證物,或命令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後,於三十日內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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