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6
时间:2024-06-11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将来能够执行判决。诉前财产保全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面临风险的证据 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线索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申请人。
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立即生效。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裁定书: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将有关材料移交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保全裁定书的要求,不得扩大执行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异议。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异议,对于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在下列情形下,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的 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调解结案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