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有权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9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它可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律师在行使职务时,是否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自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之可能的; 不立即申请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经或者同时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律师可以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扣押、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地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 li>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设定担保、诉讼或进行其他行为处分财产。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的请求; 申请保全的依据和理由;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律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即作出裁定。
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夸大情势,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律师故意申请非法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利害关系人”,在行使职务时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应当遵守法定的申请程序。律师在行使申请财产保全权时,应当诚信、谨慎,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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