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可以用来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6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因其保护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被广泛地运用于各类诉讼案件中。然而,当当事人申请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时,是否予以准许却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观点认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具有价值高、不易转移的特质,符合保全财产的条件。当事人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有利于保障其诉讼请求的实现。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担保的情况下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该条并未对保全财产的类型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均可作为保全标的。
另一方观点则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方法。”其中,“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采取封存的措施”,而房产作为不动产,无法进行封存,因此不能作为保全财产。
对于房产能否作为保全财产的争论,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有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的申请,亦有人民法院以房产无法查封为由予以驳回。如: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二中民终字第21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的做法予以认可,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房屋,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保全房屋是适当的。”
(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津01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支持了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的做法,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为人民币9,500,000元的房屋,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保全房屋是适当的。”
(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02民终第13149号民事判决书中,则驳回了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的申请,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0元的房产,但房产属于不动产,无法查封,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分析,关于房产能否作为保全财产,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各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仍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时,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全的房产与诉讼标的有关,否则法院可能驳回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被保全的房产是作为买卖标的、租赁标的而使用。
要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例如是否已抵押、是否已出租等。如果房产已抵押或出租,法院可能因保全措施影响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而驳回保全申请。
对于房产是否可以查封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考虑申请其他保全方式,例如冻结房产所有权人的银行账户、禁止房产过户等。
由于不同法院对房产是否可以作为保全财产的裁判观点不同,当事人可以考虑在法院比较支持以房产作为保全财产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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