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请求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5
民事起诉状请求财产保全
一、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对被告(姓名、职业、住址)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动产:位于(地址)的房屋一处 不动产:位于(地址)的汽车一辆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姓名、职业、住址)与被告之间存在以下民事纠纷:
(简述民事纠纷的性质、时间、经过以及涉及的金额等事实)
由于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执行前转移、变卖、隐藏、损毁案涉财产,将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证据证明被告准备将案涉财产转移出境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进行大额财产交易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情况,原告为防止案涉财产被转移、变卖、隐藏、损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原告特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予准许。
三、证据
民事起诉状 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如被告准备转移财产、正在进行大额交易的证明文件等)四、附则
1. 申请人指定(姓名、联系电话)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2.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分送法院、被告各一份,原告自留一份。
具状人: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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