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人财产保全协议
时间:2024-06-04
他人财产保全协议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诉讼程序。保全措施可以是冻结、扣押、查封或其他方式。
他人财产保全协议适用于以下情形: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的行为有发生转移、藏匿、变卖或者损害财产的可能,且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转移的,且转移后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他人财产保全协议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危害申请人财产权益行为的现实危险; 为保全所请求采取的措施适当; 提供担保; li>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特定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决定保全后,应当立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由有关单位执行。执行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协助执行单位应当立即解除保全。裁定不解除保全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保全错误,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内容、期限以及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の種類和金额。
财产保全期间不超过三十日。如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继续保全的,执行单位应当解除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