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仲裁 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4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仲裁请求或者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由仲裁机构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
申请冻结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申请保全的期限。仲裁机构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仲裁机构审查决定财产保全,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 li>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足以履行仲裁请求。 财产保全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仲裁机构决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裁定并发出财产保全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书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执行之日起5日内将财产保全登记情况送达当事人和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由解除财产保全书面通知通知相关方,自收到解除财产保全通知后解除财产保全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后又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仲裁请求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因过错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款为100万元。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审查了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乙公司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遂裁定对乙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6个月。
【评析】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乙公司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仲裁机构及时审查并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确保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仲裁程序的救济功能。
财产保全作为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认真收集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其财产的可能,以获得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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