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最新规定解读
时间:2024-10-24
随着《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建设工程履约保函迎来了新一轮变革。本文将对《条例》中有关履约保函的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最新的履约保函要求。
《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要求提供履约保函。该规定将强制适用范围从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 500 万元提高到了 1000 万元,进一步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履约保函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 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 -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
相比原有规定,《条例》新增了保险公司可以出具履约保证,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10%。该规定与原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5%-10% 的范围一致,为发包人提供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期限。该规定明确了履约保函的最低有效期,有效保障承包人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及时获得保障。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履约保函不得包含以下免责条款: -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 - 发包人拖延工程验收或者颁发竣工验收文件 - 发包人单方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规定有效制约了发包人利用履约保函规避责任的可能,切实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对有权索赔事项进行提出索赔。该规定明确了发包人的索赔时限,避免了事后扯皮,对双方都有利。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具有与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同等追偿权。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因履约保函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 60 日内裁决。该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履约保函仲裁的期限,提高了仲裁效率。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以下配套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业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以上配套文件对履约保函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促进建设工程履约保函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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