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原告财产保全解除
时间:2024-09-25
对于原告在广州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若原告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后,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此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解除的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2.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
3.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5.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6.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足以保证申请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申请人缴纳解除费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解除费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除提供反担保外,申请人还应当缴纳解除财产保全费。具体金额根据财产保全标的额而定。例如,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保全费为标的额的5%;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全费为标的额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履行反担保义务。申请人未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如何实现其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要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实现其诉讼请求。若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实现其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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