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包括银行存款吗
时间:2024-08-28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经申请后依法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文将详细探讨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包含银行存款,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方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变卖等财产保全方式。”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将银行存款纳入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扣留财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制作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冻结的财产种类、数量、数额、处置方式以及保全期限。”纳入范围的原因**
人民法院将银行存款纳入诉前财产保全范围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易转移:银行存款作为一种流动性较高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轻易将其转移或隐匿,造成执行难。 保全效果良好: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并避免财产流失或毁损。 法律法规支持:前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冻结存款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一。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采取以下方式:
出具冻结令:人民法院会向银行发出冻结令,要求银行冻结被执行人指定账户的存款。 网上冻结: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例外情况**
虽然银行存款一般纳入诉前财产保全范围,但也有例外情况,即以下财产不属于保全范围:
执行豁免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不得执行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等执行豁免财产。 特殊账户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存款,如基本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一般不属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 国家机关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的存款。申请冻结条件**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申请人应当明确提出冻结银行存款的请求。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危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危险。 提供担保: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在保全措施被撤销后,被执行人因财产被冻结而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赔偿。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冻结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解除银行存款冻结: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解除冻结。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冻结自动解除。 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冻结存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执行错误,会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冻结。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存款一般纳入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但对于执行豁免财产、特殊账户存款、国家机关存款等情形,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提供担保,并在保全期限内生效。冻结解除的情况主要有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等。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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