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诉讼范本
时间:2024-08-21
**引言**
财产保全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手段,旨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保障原告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形:
* 被告有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的重大风险。 * 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例如被告已经无力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 * 诉讼标的价值超过标的额,原告难以提供担保时。**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诉讼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
* 请求法院对被告的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 * 请求法院指定财产保全人。 *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证据材料**
原告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合理,包括:
* 证明被告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风险的证据,如被告以往的资产转移记录、财务状况不佳证明等。 * 证明已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的证明文件。 * 原告已经对被告提起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审理程序**
财产保全诉讼的审理程序一般如下:
1. 原告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 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裁定。 3. 法院作出裁定后,及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4.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起异议。**裁定书范本**
下面提供一份财产保全诉讼裁定书范本,仅供参考:
(2023)浙0101民保字第0001号
裁定书
原告:张三
电话:13800000000
委托代理人:李四
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号
电话:13900000000
案由:财产保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日以(2023)浙0101民初字第0001号起诉至本院。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认为被告有隐藏、转移财产的重大风险,本案标的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原告无力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某处房产。
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有转移、隐藏财产风险的证据,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的证明材料,且原告已经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属于财产争议,本案标的价值超过标的额,故原告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系合理合法。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李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号的房产所有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三、指定浙江省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人,负责对被告名下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和管理。
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五、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5日
**注意事项**
以下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 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指定财产保全人。 * 被告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起异议。 * 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有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财产保全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具有最终执行的效力。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