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的财产保全告知书
时间:2024-08-09
(当事人填写)
案 号: 年 月 日
致: (财产保全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将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基本案情
(简要概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当事人、车辆及人员伤亡情况)
二、申请人
(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成立时间、住所地/营业场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三、被申请人
(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成立时间、住所地/营业场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四、申请事项
申请人 (姓名/名称) 于 (日期)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 (姓名/名称) 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列举需要法院采取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车辆、房屋等,并写明具体数额、期限等)
五、申请理由
(阐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造成的损害等)
六、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对于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 )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附卷。
人民法院(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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