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企业担保书
时间:2024-08-05
根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保证人在本担保协议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保证被保证人向权利人履行.元(大写:.元)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欠款本金.元 欠款利息.元 违约金.元 其他相关费用.元本担保从生效之日起至被保证人履行完毕全部担保义务时止。
1. 保证人在本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的账户支付.元 ( 大写:.元) 作为担保金;
2. 在收到权利人或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保证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或人民法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 其他约定的义务:
1. 及时向权利人履行债务;
2. 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情况;
3. 协助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4. 其他约定的义务:
1. 本担保协议生效后,保证人享有与被保证人同等的权利;
2. 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
3. 其他约定的权利:
本担保书经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担保书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被保证人履行完全部债务的; 本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的;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者调解解除的; 其他约定的情形:1. 被保证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保证人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担保协议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担保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担保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协议一式三份,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
姓名:
日期:
被保证人(盖章):
姓名:
日期:
权利人(盖章):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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