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的时间
时间:2024-08-04
摘要:
诉讼前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按照申请人的请求所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探讨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的时间,包括申请复议的期限、复议期间和裁定时限。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的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二、复议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是一审复议期间。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延长复议期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不服一审复议裁定的,可以自收到一审复议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复议。二审复议期间为15日,且无延长之余地。也就是说,从申请一审复议到作出二审复议裁定,最短为30日,最长为50日。
三、裁定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期限为72小时,即3日。该时间段从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裁定期限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裁定时限最短为3日,最长为7日。对于十分紧急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不等待申请人提供担保,立即作出裁定。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责令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担保。申请人在7日内未提供担保的,裁定自行解除。
四、特殊情况下的时间处理
节假日问题:如果申请复议期限或裁定时限遇法定节假日,中止计算,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之日。
送达问题:复议申请和裁定书属于诉讼文书,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送达给当事人,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送达出现问题,应当重新进行送达,并相应顺延申请复议的期限或裁定时限。
异议处理问题:当事人对送达的复议申请书或者裁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宣布送达无效,并重新送达;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复议的法律效力
复议裁定书应当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予以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不得上诉。维持的,诉前财产保全继续有效;变更的,自复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方式等相应变更;撤销的,自复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
六、其他
申请复议不需要交纳费用,由复议法院承担。
2017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部分修改了复议的规定,主要修改包括:将原3日一审复议期限延长到15日;延长复议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一审复议完成后追加当事人情况,二审复议期限按照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计算等。
复议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正确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或者行使相关权利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