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追加吗
时间:2024-08-01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但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在最初申请财产保全时未将全部需要保全的财产列入申请范围,或者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新增了需要保全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是否可以就已申请的财产保全进行追加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一、 何为财产保全的追加
财产保全的追加,是指在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以追加申请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原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扩大,包括增加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或价值,或者追加新的被申请人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申请人重新提出新的财产保全申请,则属于另行申请财产保全,而非追加。
二、 财产保全追加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财产保全的追加作出明确规定,但以下规定可以为财产保全的追加提供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该条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只要符合该条件,法院就可以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未限制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变更或者放弃申请。”该条规定表明,对于已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享有变更权,包括变更申请的具体内容。财产保全申请作为一种诉讼申请,自然也应适用该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查封、扣押、冻结。”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财产保全后的追加,但其体现了法律对于追加保全的认可,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申请阶段追加的参考。
三、 财产保全可以追加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对已申请的财产保全进行追加:
1. 原保全财产不足以覆盖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例如,申请人最初仅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但随着诉讼的进行,其诉讼请求增加至200万元,此时申请人可以追加保全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2. 申请人在原保全申请提出后,发现了被申请人新的财产线索的。例如,申请人最初仅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的房产,但后来发现被申请人还拥有大量股权,此时申请人可以追加保全该股权。
3. 申请人在原保全申请提出后,发现了新的被申请人的。例如,申请人最初仅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但后来发现公司的股东也参与了侵权行为,此时申请人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申请人,并申请保全其财产。
四、 财产保全追加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追加的,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追加保全的事由、追加保全的范围、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2. 缴纳保全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追加保全的,也需要根据追加保全的金额,相应地增加担保的金额。
3. 法院审查裁定。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追加保全;反之,则会裁定驳回申请。
五、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财产保全的追加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追加申请予以支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追加申请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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