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夫妻财产保全律师电话
时间:2024-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期间,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妨害离婚诉讼的行为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告人财产。保全担保不得超过被申请保全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事先通知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有采取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
(三)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
(二)一方伪造债务,企图损害另一方利益的;
(三)一方无偿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的;
(四)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有逃避执行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价值、所在地;
(四)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不予保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冻结存款;
(二)查封、扣押动产;
(三)查封、扣押不动产;
(四)禁止转让、处分股权;
(五)限制出境;
(六)其他方法。
被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
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间了解到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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