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前不能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31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临时保护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毁损其财产,以达到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目的。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但第101条却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完整性,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属具有完整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或转移共同财产。因此,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不能予以准许,否则将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原则。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在离婚诉讼中谋取更有利的财产分割地位,故意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当事人名下财产。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张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张某以婚后共同财产存在转移、毁损的风险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李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李某无法动用账户内的资金,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防止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个人经营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另一方主张其属于个人财产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区别对待。”该条规定明确界定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范围,保护了日常生活所需或者个人经营中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防止夫妻一方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特别紧急的情况,如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的明显危险,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在离婚案件受理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特别紧急的情况,如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的明显危险,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在离婚案件受理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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