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07-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第101条、第108条之规定,经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现依法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义务人)_______享有的_______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兹向受委托执行机关_________做出如下担保:
财产价值估算。申请人保证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合理,不低于_______金额。 损害赔偿。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信誉损失、诉讼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申请人已提供_______作为担保,担保方式(现金/银行汇票/担保函/其它)。 保全解除。如果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撤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立即协助被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并承担解除保全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责任追究。申请人保证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正当理由,不以恶意或欺诈手段获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违反本担保书或造成其他违法行为,受委托执行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担保书的条款。本担保书一经受委托执行机关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受委托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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