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在什么时间申请
时间:2024-07-29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有其他危害申请人权利的行为,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合法权益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提出:
起诉前当事人起诉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的; 对争议标的予以保全可能使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遭受重大损害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且有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系个人且其申请保全的争议标的非住宅一类的自然人必需生活资料的。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性质和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起诉后,判决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诉讼保全裁定的;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保全的裁定有错误的; 诉讼终结后。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期间为自保全之日起六个月,但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延长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延长。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申请书应当写明保全标的、申请保全的原因、申请保全的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主要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其请求成立; 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复议。
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诉讼保全裁定送达被保全人时起生效。
被保全人应当遵守保全裁定,不得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违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财产:
动产和不动产; 债权; 股权、证券; 其他财产。对于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需要依法予以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实施财产保全。
对于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动产,人民法院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对于不动产、债权、股权、证券、存款等,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和价值,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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