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函担保书
时间:2024-07-22
为保证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由担保人特向申请人出具本担保书。
担保人信息:
姓名(或单位名称): 住所地(或营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被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单位名称): 住所地(或营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申请人信息:
姓名(或单位名称): 住所地(或营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担保范围:
被申请人因本诉讼被裁定承担的财产保全义务,包括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申请人因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导致法院执行完毕后,仍然不足以支付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承担差额赔偿责任。担保方式:
不可撤销的担保保函。担保期限:
自本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担保义务的履行:
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应于收到申请人通知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期限届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本担保书,担保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他约定: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保函。 本保函项下的争议,由法院根据本保函载明的担保地点管辖。 本保函一式 ______ 份,申请人 ______ 份,担保人 ______ 份,被申请人 ______ 份。 本保函与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不构成连带担保关系。出具担保书地点:
出具担保书日期:
担保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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