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州法院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2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保全的,可依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进行。
1、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请求依据。
2、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财产权益遭受或者面临侵害的危险。
1、口头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口头申请后,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名,并捺指印。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应附具以下材料:
(1) 起诉状副本;
(2)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3) 担保书。
1、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准予保全的裁定:准予保全的裁定应载明保全的范围及保全方法。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将裁定连同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布裁定及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1、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不准予保全。
2、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3、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时起3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需要继续保全的,或者发现保全是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解除保全,恢复被保全财产的原状。
1、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查明属实的,应当对申请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造成其经济损失较大。李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张某名下位于通州区的一处房屋。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某确未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存在转移、变卖涉案房屋的可能,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准予查封张某名下位于通州区的一处房屋。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认为孙某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归还,现已下落不明。王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孙某名下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孙某确有拖欠借款的情况,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转移、藏匿财产的意图,且王某未提交担保,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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