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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
### 一、概述
诉前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提起
诉讼前,为确保将来取得胜诉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的担保。
### 二、担保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包括:
**1. 现金担保**
**2. 银行
保函担保**
**3.
保险公司保证担保**
**4. 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 三、担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法院在决定担保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
**2.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3.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情况**
**4. 案件的性质和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 四、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并能够履行担保义务。对于现金担保,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或第三方;对于其他类型的担保,担保人的资格由担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 五、担保的形式
担保的形式分为以下两类:
**1. 总担保**
指担保人对申请人因诉讼行为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2. 专项担保**
指担保人仅对申请人因诉讼保全行为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 六、担保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自担保人提交担保书之日起产生,并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之日起生效。担保的效力至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或宣告终结时止。
### 七、担保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
**1.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保全申请**
**3.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
**4. 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5. 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其他法院准许**
### 八、担保的责任
如果申请人因诉讼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担保人的责任限于担保的数额。
### 九、争议的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争议,当事人可以与担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十一、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在将来取得胜诉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担保人也应当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