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之后就能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0
立案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并不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充分条件。在实践中,是否可以财产保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意味着: 只有在存在法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作出是否财产保全的裁定。 2. 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 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且可能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 外国当事人没有在我国住所,又没有在我国指定代理人的; 有其他情况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3. 申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除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外,还应具备诉讼主体涉外因素或者有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特殊情形。 4. 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重点考虑两方面因素: 申请人举证负担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法定情形,该证据应能形成锁链,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裁定财产保全。 损害平衡 财产保全是一项限制被申请人权利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会权衡财产保全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如果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明显的不利后果,而申请人证据不足或损害程度较轻,法院可能不会裁定财产保全。总之,立案只是财产保全的必要前提,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财产保全权。当事人在立案后,仍需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情形后,才能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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