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谁收
时间:2024-07-18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法院或者执行机构为保全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财产保全费包括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财产保全费中的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保全费一般由法院收取。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在申请保全时缴纳,一般是固定的金额;保全费在保全措施执行期间按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按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计算。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是司法性收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
财产保全费中的执行费一般由执行机关收取。执行费在执行程序中收取,一般按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计算。执行机关收取的财产保全费也是国家财政收入。
对于保全措施中的证据保全,如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留存证据,则证据保全费由公证机关收取。证据保全费属于公证服务费,公证机关收取的证据保全费为公证机关的收入。
某些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涉及到其他机关的协助,如保全被执行人使用的存单、股票等有价证券,需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冻结,则冻结费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此外,财产保全措施中还可能涉及到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由相关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收取。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主体以及收取标准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当事人可能认为保全措施的申请费过高,或者执行费收取比例过高。对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减免。法院在审查异议或者减免申请时,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是否调整保全费用的决定。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依法免除财产保全费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执行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是否免除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决定。
对于因保全措施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人有权向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追偿。被保全人追偿的范围限于因保全措施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追偿时,应当举证证明保全措施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的范围。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对某工程项目进行保全案》中,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某工程项目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收取了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保全费。保全费按被保全工程项目的价值的百分之一收取。 案例二:《某银行申请对某企业存款进行保全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凍结保全。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保全费由被执行人的银行扣划。 案例三:《某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案》中,申请人申请公证机关对某证据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关收取了证据保全费。证据保全费按公证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财产保全费根据其性质和保全措施的性质由不同的主体收取。其中,法院、执行机关、公证机关是主要收取主体。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是固定的金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主体以及收取标准可能存在争议。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有异议或者困难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减免。对于因保全措施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人有权向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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