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7-18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重要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在于:
1. 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是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措施,它以将来判决债权人胜诉为前提,目的在于为将来判决的执行创造条件。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避免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按申请时间划分:
(1)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 按申请主体划分:
(1)当事人申请的保全:指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指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直接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必须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数额、保全措施等具体事项,并说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即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申请权,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条件,例如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的措施,可以是以下一种或者几种:
1.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适用于能够被实际控制的动产、不动产和特定物,以及权利证书、船舶等特殊动产。
2. 冻结。冻结适用于存款、股权以及其他可以明确金额的财产权利。
3. 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可以采取的其他合理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信息,以及申请事项、理由和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 异议。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解除和续保。财产保全采取后,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续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责任承担方式。
1.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例如,对于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财产保全的范围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信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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