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怎么复议的
时间:2024-07-18
导言
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行为,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该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错误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救济。本篇文章将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程序、条件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逾期不提的,复议权丧失。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及其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书面驳回。
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复议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
裁定有错误的; 裁定不当的; 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裁定有错误:
裁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 裁定的理由与结论不一致。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裁定不当:
财产保全的措施不适当; 财产保全的范围过大; 财产保全的期限过长。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为10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书面驳回。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40条规定:“第106条规定的‘不当’,是指裁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明显不合理或者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明显不符。”
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复议,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审查裁定的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对裁定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裁定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意事项
在复议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复议申请,避免错过复议期限;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裁定的错误之处; 如实陈述复议理由,避免主观臆测; 听从法院的通知,积极配合复议审查; 收到复议决定后,及时查收并根据决定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结语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及时提起复议,维护自身的财产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确保复议程序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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