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7
导语 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经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是常见的做法。那么,工资卡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工资卡的性质 工资卡是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专用银行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3号)第七条规定:“职工因劳动争议发生诉讼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用人单位立即支付职工已到期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涉及劳动报酬的,生效后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另行起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如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由上可知,工资卡中的资金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属于应优先清偿的债务。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工资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三个条件:
必须是因情况紧急,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提供担保,防止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关于第一个条件,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卡上有足够资产,且该资产存在转移或隐匿的风险,如果不及时冻结,将会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对于第二个条件,则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进行保全,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被执行人可能有转移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执行工资卡的限制 虽然工资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资卡有限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其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执行工资卡时,应当注意不得全部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在执行时,必须预留必要的生活费,以保障被执行人和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据此,冻结工资卡的数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外的可执行部分。
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申请工资卡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收集证据,证明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说明财产保全的理由、请求、标的及其价值; 提供担保,一般为银行出具的保函或履约保险凭证; 人民法院受理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签发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李某应支付张某工资差额款8000元。裁决书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李某工资每月为10000元,且其工资由某银行代发,发放到工资卡中。
执行思路: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张某有权申请冻结被告李某的工资卡以实现债权。但因李某的工资卡是其唯一收入来源,故冻结其工资卡时应当兼顾其基本生活保障。
执行结果:法院裁定冻结李某工资卡中除其每月基本生活费(2000元)外的余额;待李某基本生活保障得到保证后,再视其工资卡中资金变化情况,执行其工资收入。
总结 工资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并受法律规定的执行限制。在实践中,执行工资卡时应当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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