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书
时间:2024-07-13
**引言**
事故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藏匿或毁匿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书是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其目的是冻结被告在特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或查封、扣押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藏匿、毁匿财产,或实施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保全请求明确,保全数额适当;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或已预交费用。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明确指定需要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如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 **申请保全的数额:**应明确请求保全的金额,并提供具体证据支持保全数额的合理性。 **保全原因:**阐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重点说明被告有转移、藏匿、毁匿财产的可能或已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证据材料:**提供支持保全申请的证据材料,如被告已转移财产的凭证、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或预交费用:**写明已按规定提供担保或预交费用,用于赔偿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名和日期:**在申请书末尾,申请人应亲笔签名并注明书写日期。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保全。裁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在受送达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将向被申请人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 裁定不予准许申请; 申請人已撤回起诉或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供担保或预交费用; 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判决等。**结论**
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书是保障原告在事故诉讼中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谨慎使用,切实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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