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能保全的财产有哪些
时间:2024-07-1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以防范发生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那么,法院能保全哪些财产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详细阐述法院可保全的财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保全的财产包括:
金钱 存款 债券 股票 期货 有价证券此外,法院还可保全下列财产:
房地产 机器设备 原材料 产品 运输工具 其他权利凭证法院虽然拥有较宽泛的财产保全权,但其范围并非无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法院可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 案外人无偿取得的财产 被告因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仅能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无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等风险的财产,法院不能予以保全。
法院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可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冻结存款 禁止转让、出售特定财产 禁止实施特定行为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财产类型,选择最适宜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且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行为 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数额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致对申请人或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程序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不能的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如果因法院过错或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保全的财产范围广泛,但仅限于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在保全财产后应妥善保管,解除保全后应及时归还被保全财产。通过规范财产保全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