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什么阶段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0
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向仲裁庭提出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措施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以下阶段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申请阶段
当事人在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之前或同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此时,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得以赔偿。仲裁庭审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有根据的,可以裁定保全。
仲裁中调解阶段
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对调解协议涉及的财产进行保全。此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仲裁庭应及时裁定保全。
仲裁裁决作出后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尚未履行裁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对裁决涉及的财产进行保全。此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有根据的,应及时裁定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争议标的的财产清单 保全金额 保全对象的证据 担保(仲裁申请阶段提出申请时的要求)仲裁庭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材料、保全金额是否适当以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决定是否裁定保全。
财产保全的执行
仲裁庭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被保全的财产的管理人、占有人。被保全的财产的管理人、占有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裁定 исполнять свои обязанности по сохранению имущества.
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不当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会在收到异议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 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 仲裁庭认为不再需要保全 裁定保全后30日内未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庭在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保全的财产的管理人、占有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和保全金额的适当性 仲裁庭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保全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保全的财产的管理人、占有人有协助仲裁庭执行保全措施的义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 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保全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按照 仲裁规则 严肃处理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当地申请财产保全,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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