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不够
时间:2024-07-08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实践中,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往往不足以弥补其诉请的损失,导致保全措施无法实现其预期目的。那么,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够时,当事人该怎么办?本文将从申请保全的法律规定、申请保全财产不足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的裁判案例等方面展开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103条规定,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当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弥补诉请损失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追加保全:申请人可以追加保全其他财产,以达到足额保全的目的。追加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追加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有权支配,并且具有可变现价值。 申请变价: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已保全的财产变价,以充抵诉讼请求。申请变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对财产有处分权;财产易于变现;财产价值明显高于诉讼请求。 提供补充担保: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补充担保,以弥补保全财产不足的部分。补充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保全财产与诉讼请求差额的部分。(1)追加保全案例:
王某起诉张某,请求张某支付欠款100万元。王某申请保全张某名下一套房屋,价值仅50万元。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张某名下还有一辆小汽车,价值20万元,遂追加保全了该小汽车。
(2)申请变价案例:
李某起诉周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200万元。李某申请保全周某名下一套别墅,价值300万元。周某无力偿还借款,同意将别墅变价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批准了李某的申请变价请求,并通过拍卖将别墅变现。
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时,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仔细核实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确保所申请保全的财产足额。 及时提供担保,否则将导致申请驳回。 对已保全的财产切实履行保管义务,避免财产灭失或损坏。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当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弥补诉请损失时,当事人可采取追加保全、申请变价、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来应对。在申请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担保,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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