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印花税
时间:2024-06-27
**概述**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全诉讼标的或者防止诉讼标的被转移、毁损、隐藏而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诉讼保全担保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类,财产保全是指以有价值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行为保全是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印花税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诉讼保全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贴用。合同金额以人民币计,合同标的物为外币的,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印花税计算公式**
印花税税额 = 合同金额 × 5‰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应纳税款50%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贴用注意事项**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印花税应当贴在合同的封面或者第一页上,并加盖团戳或骑缝章。印花税票面额应当与印花税税额一致,不得分割贴用。贴用印花税票后,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印花税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合同的印花税征收**
对于使用电子形式订立的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电子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通过税务机关的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办理印花税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制作的印花税电子票证进行纳税,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印花税电子票证粘贴到电子合同中。
**免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合同免纳印花税:
国家机关之间的合同; 公益救济性的合同; 有教育意义的讲学、写作的合同; 科技协作、技术转让、成果推广与应用的合同; 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及展览会、博览会的合同;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合同。**附则**
1. 本文所称诉讼保全担保合同是指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以及经中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担保合同。
2. 本文所称合同金额是指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担保金额。
3. 本文所称担保人是指为诉讼保全担保合同的保证人。
4. 本文系作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整理,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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