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案后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6-14
结案后财产保全指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执行义务,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案后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结案后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shall issue《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结案后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时效:
条件: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执行义务,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时效: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法院可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及其他资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无形资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股权、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留置、扣押、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结案后财产保全的解除程序如下: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在审查核实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有权机关因案情发生变化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 被执行人提供可靠担保且有履行能力的。结案后财产保全适用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执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给付、房屋交付、土地收回等。
结案后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出虚假申请,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 shall bear 相应法律责任。
执行法官在办理结案后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结案后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对于维护裁判文书的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配合法院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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