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除财产保全的权利
时间:2024-06-12
财产保全是指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其他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 人身依附关系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人身依附关系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解散、清算,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应当保护财产权益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依法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但是,在一定情形下,被申请人享有排除财产保全的权利,即申请人不得申请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排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其他不正当目的的 申请财产保全将明显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申请人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申请财产保全是重叠保全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被申请人享有排除财产保全的权利,是其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提供担保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0日内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履行生效判决而向法院或者申请人提供的一定财产价值。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以代替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
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提供一定价值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提供一定价值的动产作为担保 提供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相当。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充足,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排除财产保全的权利,是对被申请人的一项重要保护,可以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珍惜自己的权利,在必要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排除财产保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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