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
时间:2024-06-01
引言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是当事人在财产诉讼中,为了解除诉讼保全而提供担保时,保全申请人与担保人签订的合同。其目的是确保保全措施不因保全申请人的败诉而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本文将详细阐述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的含义、主要条款、效力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问题。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为解除保全而提供的担保,称为反担保。
2. 定义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是指保全申请人与担保人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为确保保全申请人败诉后的赔偿责任而约定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 反担保的形式: 可以是金钱、票据、不动产等。
2. 反担保的数额: 一般为保全财产的价值,但可以协商确定。
3. 反担保期限: 一般为诉讼期间,但可以约定其他期限。
4. 担保人的义务: 按约定提供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5. 保全申请人的义务: 支付担保费用,在诉讼结束后返还反担保。
1. 成立要件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a. 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b. 合同内容合法、明确、具体;
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效力救济
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自始消失,当事人应恢复原状。保全申请人因合同无效导致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1. 保全申请人撤回诉讼或者败诉。
2. 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
3.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其他解除担保措施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保全申请人应当返还反担保。如担保人已履行担保义务,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甲因乙拖欠货款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查封了乙名下的房屋。乙找到丙作为担保人,由丙出具担保函,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准许。
后经审理,法院判决甲败诉,乙依据保全反担保合同向丙索赔。
法院判决:
根据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约定,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应当向乙返还已转移的房屋使用权,并赔偿因房屋被保全造成乙的损失。
财产诉讼保全反担保合同在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反担保合同无效或违法,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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