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咨询
时间:2024-05-30
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依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强制性手段。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或可能转移、变卖其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毁损或可能毁损其财产;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财产保全的方式
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 指人民法院责令有关单位将被保全的财产扣押、封存,不得处分或移动; 扣押: 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活动物、运载工具等动产 扣留于指定场所; 冻结存款: 指人民法院责令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其他资金; 禁止处分: 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其名下的财产; 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出境等。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和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保全的方式; 有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事实;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值;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产保全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裁定批准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执行保全措施;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自裁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保全期间根据情况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对裁定驳回保全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
裁判文书已经生效; 保全申请人不承担支付保管责任; 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 申请保全的事实不真实; 其他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保全财产的保管费用; 承担保全措施因过错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保全财产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时,返还被保全财产。广东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保全金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金额** * **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 ** 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过高,有重复保全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只准许部分保全** * **对被诉人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不在外省,且在广东省内拥有大量财产的,在条件具备时,可以依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委托被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禁止出境等措施** * **信息保全**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重要制度。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并妥善准备相关证据,以提高保全申请的成功率和效率。对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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