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什么情况下需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判决执行前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很广,在民事诉讼、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有适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之可能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藏财产或者伪造证据以逃避执行的。 对因迟延执行判决可能造成损害的,如要求金钱给付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财产存在难以执行的情况。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有借条为证。乙已到期未还款,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转移财产的迹象,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之可能,于是裁定对乙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商事诉讼中,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废除企业资产,或者有转移、变卖、废除企业资产之可能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藏财产或者伪造证据以逃避执行的。 对因迟延执行判决可能造成损害的,如要求金钱给付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财产存在难以执行的情况。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已收取货款,但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迹象,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乙公司有转移资产之可能,于是裁定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且有可能继续造成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申请行政赔偿的。例如,甲公司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经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行政机关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机关有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于是裁定对行政机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 已经提交证据的线索和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国债、有价证券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申请执行标的额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作出之时起生效。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裁定前或者6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