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 财产保全责任 险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职务过失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险种旨在保障公职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效分散公职人员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本险种承保被保险人因履行公务时发生重大职务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以下财产损失:
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误解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公有财产损失; 因疏忽职守或错误判断而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 因疏忽导致公有资金、证券、票据丢失或毁损造成的损失等。本险种不承保以下责任: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因职务犯罪或贪污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 因战争、军事行动或国家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费率根据投保金额、投保范围和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保费率在0.1%至0.5%之间。
保险额度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保额不得超出被保险人履行公务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最大财产损失额度。
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续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等。保险人收到报案后,会组织人员进行查勘和理赔,并在查明事实后及时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责任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公职人员。
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渠道购买。
被保险人应及时足额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以分散职务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同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事項:
认真履行公务,避免发生重大职务过失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妥善保管保险单,并及时续保。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免责条款、保费费率、理赔流程等,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声明: 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险合同,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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