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电缆黄卓斌财产保全
前言
吉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青电缆”)的主要业务包括电力电缆、特种电缆、通信电缆和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现已发展成为中国特种电缆行业龙头企业。吉青电缆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卓斌,个人持股比例约为36%,是吉青电缆的控股股东。
黄卓斌个人财产保全措施
黄卓斌担任吉青电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采取了一系列个人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其个人财产免受债务人追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设立家族信托:黄卓斌设立家族信托,将个人财产以信托的形式持有,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黄卓斌个人资产,不受债务人追索。
- 注册境外公司:黄卓斌在香港注册了多家公司,并将部分个人资产转移至境外公司名下。境外公司受香港法律保护,不属于中国境内资产,债务人无法直接追索。
- 转移个人股权:黄卓斌逐步将其持有的吉青电缆部分股权转移至其近亲属名下,如配偶、子女等。股权转移合法有效,可避免债务人通过冻结或拍卖吉青电缆股权的方式追索黄卓斌个人财产。
- 购买人寿保险:黄卓斌购买了巨额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配偶和子女。人寿保险赔偿金额不受债务人追索,可为其家庭提供保障。
司法实践的监管
对于黄卓斌的个人财产保全措施,司法实践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态度。
- 认可合法有效的措施:法院一般认可黄卓斌设立家族信托、注册境外公司等合法合规的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限制规避债务的措施:如果黄卓斌的个人财产保全措施涉嫌规避债务,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如黄卓斌在债务危机爆发前夕大量转移个人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会依法撤销该转移行为,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审慎应对财产保全措施
企业家在采取个人财产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合规原则:财产保全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
- 适度原则:财产保全措施应适度,不能过度保护个人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程序完善原则:财产保全措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相关方披露,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结语
黄卓斌的个人财产保全措施体现了企业家对自身财产保护的重视。司法实践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管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家正当的财产权。企业家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审慎决策,遵循合法合规和适度适用的原则,以维护自身和相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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