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可增加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用于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可能会面临新的情况或证据,需要追加保全财产。因此,本文将探讨在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追加保全,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其诉讼标的物或者查封、扣押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中,认为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保全被执行人账户内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存款。”
追加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在财产保全后追加保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应当向原保全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证明追加保全的理由和追加保全的范围。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追加保全。追加保全的裁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注意事项
在申请追加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结论
在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或证据追加保全,但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和程序。追加保全的申请应当及时提出,范围应当合理,并且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追加保全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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