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中的财产可以被保全
时间:2024-05-23
摘要: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律允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拥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概念、适用条件、申请程序、保全范围、保全执行以及异议和解除保全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一些实务建议,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拥有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转让和转移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效果,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转让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通过保全措施,可以确保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结束后及时获得判决或裁决所确定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申请人申请执行中的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诉讼或仲裁关系,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明确的债权。尚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金钱、有价证券、抵押物或保证人等。以金钱担保的,金额一般不应低于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价值。
申请执行中的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申请的机关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财产的处分、转让和转移。执行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委托执行人员执行。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和债权等。但以下财产不得保全:
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保全裁定书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将被查封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封存,禁止被申请人使用、转让或处分该财产。
将被扣押的财产从被申请人处提取,交由保全机关保管。
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转账、划款、套现或采取其他形式处分该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将特定财产转让或出售。
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暂停对该财产进行登记变更。
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异议成立,应当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要求不适当的,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变更为其他保全措施。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变更的理由和担保。
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用和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建议相关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提供证据应当真实、充分,能够证明保全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涉案合同、单据、票据、会计凭证等证据,以及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不同保全种类适用于不同的财产种类和执行需求。申请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逃避执行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合的保全种类。
财产保全应及时申请,以防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一旦取得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执行,防止保全措施落空。
申请人应当定期查看保全措施的效力和执行情况,并及时申请续保。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违反保全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保全和解除保全都有一定的时限限制。相关人员应当注意时限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和救济。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