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不够可以追加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债务履行安全是当事人特别关心的问题,对于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使得自己无法得到实际的执行,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強制执行措施,但是有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判断失误或者是有意为之,导致申请保全时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低于债权的实际数额,特别是当债务人欠有的债务数额巨大时,采取首轮财产保全后,往往债务得不到清偿,这个时候,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追加保全的措施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下列财产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请求保全的数额的;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第三人的。提供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数额和有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财产保全采取次数的限制,无论是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还是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只要符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追加保全是对于诉讼后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只是保全的财产价值低于债权数额,在案件还没有宣判生效之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本文对追加保全的解释为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种情况下,是债务人已经采取了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行为,如果不追加保全就可能使得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找不到财产,无法受偿。第二种情况下,是债务人虽然没有对已被保全的财产采取不正当转移、处分等行为,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低于债权的实际数额,债权人如果不能追加保全,其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从这个解释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多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存在对财产保全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追加保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申请追加保全的条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而不能仅仅依据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理由申请追加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具体是否允许追加保全,还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一、对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债权实际数额,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判断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二、对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低于债权实际数额,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结合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变现难易程度等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追加保全。
总之,对于财产不够能不能追加保全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对财产保全采取次数的限制,但是对于追加保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申请追加保全的条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追加保全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情形,一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不存在对财产保全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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