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保全财产司法解释
时间:2024-05-23
为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保全财产作出了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执行保全财产的程序,确保执行保全财产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其中,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2、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3、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4、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执行。执行保全措施,应当合理、合法,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执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保管人负责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处分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处分。
被执行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裁定的三十日内,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不当或者在申请保全措施后不及时申请执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