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
时间:2024-05-23
诉讼请求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或者判决执行期间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保全申请人的权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的规定,与本案诉讼无关的被告财产,不得保全。无证据证明该财产与本案诉讼有关,且被告能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保全。
同时,保全的财产种类也要考虑其价值、流通性、保值性等因素。一般来说,容易变现、流通性强的财产,保值性强的财产,不易快速转移的财产,均适合保全。
常见的保全财产种类包括:
对于特定的案件,以下财产也可以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保全财产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保全的财产确有变卖、转移等被处分危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变价,并将价款依法交由法院代为保管。
综上所述,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既要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又要遵循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关注被告正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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